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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6-12-09 12:29:00 点击:0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229号

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84号)部署,现将安全抽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抽检了江西、湖南、广西、陕西4个省(自治区)9个市13个县(市、区)的200家企业,涉及涉药生产机械设备、涉药场所工作台(地)面、危险场所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和涉药工(器)具等4678个点位。其中对2015年度抽检不合格的81家企业进行了复检,抽检1914个点位;初次抽检(以下简称初检)企业119家,抽检2764个点位。共查出160家企业有不合格点位1964个,分别占抽检总数的80.0%、42.0%。其中,61家复检企业有不合格点位626个,分别占复检总数的75.3%、32.7%;99家初检企业有不合格点位1338个,分别占初检总数的83.2%、48.4%。陕西、江西、广西、湖南被抽检企业合格率分别为0%、11.3%、15.0%、35.0%,陕西、江西、湖南、广西的被抽检点位合格率分别为35.1%、50.6%、68.1%、68.3%。抽检情况汇总表、初检、复检不合格企业名单分别见附件1-3(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河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等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抽检工作,共抽检企业380家,查出不合格企业206家。各省抽检情况见附件4(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抽检,抽检企业和点位的合格率比2015年仅分别提高了6.3个和1.6个百分点,反映出一些地区对静电防范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隐患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企业对静电危害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不强,投入不到位。一些企业导静电设施不合格问题突出,个别企业隐患严重。此次抽检有4家企业的83个点位全部不合格;有37家企业检的点位不合格率在80%以上;陕西省的企业全部不合格,且点位合格率仅为35.1%。此次抽检引火线生产企业合格率最低,仅为6.1%;涉药场所工作台台面和地面导静电材料及其接地点位合格率低,仅为41.6%。
       二是部分地区重视程度不够,抽检不合格企业整改不到位。一些2015年度抽检不合格企业复检仍不合格,江西、湖南、广西3个省(自治区)分别有38、15、8家企业,共有285个点位复检不合格。抽检合格率仍然偏低,湖南省的企业合格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点位合格率甚至同比下降。河南、山东、贵州、云南、甘肃5个省级安全监管局2016年度没有组织开展抽检,河北省的抽检工作逐级委托到县级安全监管局。
       三是对抽检不合格企业执法处罚不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企业中,湖南省有15家复检不合格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有10家复检不合格企业,均未按照通报要求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静电防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要求,深入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企业落实导静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切实提高静电防范水平,预防静电引发事故。
       (二)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从严查处初检、复检不合格企业。对初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复检不合格的,依法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抽检点位不合格率80%以上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企业,都要及时通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和执法处罚。
       (三)强化企业静电危害防范工作。一是严格企业换证审查和复产验收,对重点涉药部位的导静电设施不合格、防静电措施不完备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复产验收;二是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防静电安全培训,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导静电设施检测和维护,落实危险场所防静电措施;三是将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加大抽检比例和执法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导静电设施和防静电措施。
       请各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