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
烟协字〔2014〕14号
关于公布2014年度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
根据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二届八次理事会决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科学、准确的安全监管依据,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确保山东市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国家标准,对申请进入我省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相关条件及资质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核合格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的信息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资质审查,并将其与流向登记制度有机结合,做好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二、凡进入我省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守法守规经营。
1、进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今年第一次发货时,须附有当年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必须标注个人燃放类或专业燃放类字样,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要求。
2、严禁向我省销售超药量、超规格和含有氯酸钾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3、要严格按照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向具有批发经营或焰火燃放资质的企业销售,严禁向不具备经营和燃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与我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业务时,必须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文本,并按合同供货。
三、省内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遵照本企业经营范围,选择具有相应供货资质的省外烟花爆竹企业和产品。要严格区分专业燃放类产品和个人燃放类产品,凡不具有大型焰火燃放资质的批发经营企业,不得购进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4年度通过资质审查省外生产企业名单;
2、2014年度通过资质审查省外生产企业注册商标及有质检报告的产品名单。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
抄: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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