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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批发企业 产品 燃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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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2 00:00:00 点击:0

 

 

 

 山 东 省 烟 花 爆 竹 协 会

 

 

                                                                                烟协字〔201511

 

关于公布2015年度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

根据《山东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要求,对申请进入我省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相关条件及资质进行了审查,现将合格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凡进入我省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凡进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015年首次向山东发货时,需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10月以后的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外包装等必须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三、供货企业要严格按照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向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严禁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货,严禁向我省销售超药量、超规格和含有氯酸钾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发生业务时,须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文本,并按合同供货。

五、凡进入我省的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均纳入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征信管理系统,并将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资质与流向登记管理有机结合,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夯实基础。

六、省内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选择具有相应供货资质的省外烟花爆竹企业和产品。要严格区分专业燃放类产品和个人燃放类产品,凡不具有大型焰火燃放资质的批发经营企业,不得购进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5年度省外生产(供货)企业名单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

         2015年6月1

 

抄送: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

 

点击下载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