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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批发企业 产品 燃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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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06-03-31 09:13:00 点击:0

 

山东省安监局

关于推荐省外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06]37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原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制度作为取消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现将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河北省等烟花爆竹主产区省安监部门推荐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通知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各批发企业,应优先向推荐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如不能满足品种需求,可登陆国家安监总局主办的中国烟花爆竹安全网(网址:http//www.castdm.cn/),从“在线查询——已取证生产企业”栏目中,选择生产企业购买产品。
  二、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严禁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购买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的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的产品。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安监部门要立即予以查扣,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其销售许可证。
  三、各批发经营企业在与省外生产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后,应及时将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有关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合同购买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省外合法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进入我省销售;不得违反规定收取省外生产企业的费用。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各项规定,凡违规向山东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销售违禁烟花爆竹产品的,一经发现,予以查扣,并不得继续向山东供货。
  五、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省安监局今后将与有关省市安监局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沟通机制,陆续公布新的生产企业推荐名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附件:湖南、江西、江苏、河北省安监局推荐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lajf2006-37_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