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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16:22 点击: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95号

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广西北海市安兴达化工有限公司“3·2”和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两起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用黑火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
       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43号)等要求,严格行政审批,黑火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布局合理,严格控制企业数量,防止产能过剩。对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及《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监总厅管三〔2013〕43号文件附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从事黑火药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事球磨混合、压片、造粒(粉碎、分筛)、抛光、精筛作业,必须严格做到远距离操作,设备运行过程中人机隔离,严禁人员滞留。要采取联锁控制、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严禁现场超人员、超药量和人员、药物交叉往返;要定期检测、维护防静电、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确保防静电材料、导静电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等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三、严格以销定产和流向管控
       黑火药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买卖合同管理制度,认真核实购买单位的资质,规范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以销定产,严防库存积压。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要求,逐箱张贴产品流向登记标签,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企业实际产销数量与信息系统登记内容相一致。发货时,要核对买卖合同和购买单位资质,查验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运输单位、车辆、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留存复印件。要在黑火药仓库设置产品出入库监装视频系统,实时摄录产品出入库装卸货情况,并留存一年以上。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严禁向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单位及车辆、人员资质(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装载黑火药,严禁超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限量、运输车辆限量装车发货。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黑火药生产企业以及黑火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的人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黑火药生产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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