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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1 00:00:00 点击:0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

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 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