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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

发布时间:2008-06-18 00:00:00 点击: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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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21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622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