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2025年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11月2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区域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等进行明确,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主城区这11个场所以外的区域燃放
《通告》明确,燃放时间为: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燃放区域,《通告》明确,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理区域内的这些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驻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不得在居民楼楼道、楼顶燃放
按照要求,这10个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识: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中原路伏牛路西100米)、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中心(河医立交建设东路)、紫荆山公园(城东路金水河西北角)、郑州经开区管委会西办公楼(郑州经开区朝凤路启明路交叉口)、郑州第四十七中学(平安大道)、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金水区茂花路)、河南红十字血液中心(金水区卫生路同乐路交叉口)、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创业中心、惠济区政府、上街区政府。
另外,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通告》还明确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三无”产品;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这些规定: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批发仓储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同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郑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对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明确。
按照要求,批发仓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流向登记系统。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50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向各区县(市)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同时要求,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管理登记标签的产品。批发企业须从合法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