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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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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1-23 17:25:20 点击:0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市政府对《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3日,滨州市政府举办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海岸警察支队政委张海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秀诚,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副主任袁东,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副主任刘宏伟出席会议,介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2019年12月17日,滨州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对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办法》规定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在特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由于冬季环境干燥,城区建筑较高、人口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遇不利气象条件,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污染物不易消散,对空气质量影响较为明显。因此,亟需修改《办法》,调整禁放区域和时间。

今年8月份,市公安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对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由限放改为禁放等内容,充分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并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10月15日,市公安局将《办法(修订送审稿)》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对拟修改的内容多次进行研究论证。10月31日,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0日,经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