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优化,这些重要变化释放什么信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17:10:50 点击:0

中环报记者自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获悉,为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

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 PM2.5污染过程

在《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基础上,《意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进一步优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不再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指标,而是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 PM2.5污染过程。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 PM2.5日均浓度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记者注意到,此前《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主要以预测日AQI数值及持续时间为启动标准,分类分区启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意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附表。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省市县按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一执行;天山北坡城市群按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二执行;其他近三年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一执行。

其污染级别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以 PM2.524 小时滑动平均值作为“PM2.524 小时平均浓度”得到其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以该分指数作为“空气质量指数”确定其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类别”(即污染级别)。

短时重度污染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所规定的方法,以 1 小时 PM2.5浓度作为判定指标,当 1 天中部分小时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时,即认为出现短时重度污染。

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意见》指出,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 48 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同时,《意见》规范了预警响应与解除流程。指出各地应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依法启动或解除预警,并在预警启动或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提高预警级别、延长预警响应时间。各地应在网站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

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避免采取企业停限产、工地停工等措施

《意见》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意见》有关内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区域和其他近三年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市县,按最新预警分级标准等相关要求,应于 2023 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避免采取企业停限产、工地停工以及其他扰动社会活动的措施。各级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尽量减轻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此外,《意见》明确,加强重污染过程应对效果评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过程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生态环境部根据需要对地方重污染应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重大污染过程漏报、预警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大范围应对措施不落实等情形的,将视情进行通报。

《意见》还提出了优化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条件;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协作机制等相关优化部署。

目前,《意见》正面向中国气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