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原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2号)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情形
(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情形
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
(1)应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应承诺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开工第一课”、晨会、危险作业报告、警示教育、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4)3年内未受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作出的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未受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应用全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岗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数据完整准确、更新及时。
(8)没有被其它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
(一)采集主体。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单位和各市、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
(二)“红名单”信息采集上报。符合“红名单”纳入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管理层级,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管理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经审查同意后,报应急管理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守信情形的应终止采集上报。
(三)“黑名单”信息采集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采集、取证、核实、审查有关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纳入事由、纳入依据等。其中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建议,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应当告知被纳入对象(《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见附件)。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各市、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将本辖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审核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经审查同意后,报送至应急管理部。
(四)信息发布。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经应急管理部认定并公告后,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山东”平台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期限
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六)信息移出
1.“红名单”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具有管理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逐级审核上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2.“黑名单”移出。管理期满后,被惩戒对象可向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提供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移出申请后,确认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审核报送至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应急管理部认定并公告后,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山东”平台,停止“黑名单”信息公告。
三、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由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红黑名单”,相关部门按照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以下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
(2)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3)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行业或职业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