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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引发强烈质疑

发布时间:2020-12-01 12:24:48 点击:0

       早在2019年1月2日,荆州市主要领导在市委常委会上提出“强力推进全域禁鞭”。这样,荆州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禁鞭运动”。
       2019年3月6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发[2019]3号),提出“严格落实全域禁鞭”,自2019年4月1起,荆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域禁鞭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3月8日,在荆州市安全生产大会上,某副市长重点强调了全市禁鞭工作。
       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9年3月5日,湖北省烟花爆竹协会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荆州市人民政府拟全域全年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建议函》,认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曲解,不利于国家传统民俗文化的传承,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有损政府的公权力和公信力。
       2019年3月6日,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审慎出台“荆州市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函》,指出烟花爆竹产业既是民生产业又是文化产业,理应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弘扬,不仅具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有政策支持。该“建议函”还特别强调,荆州市是烟花爆竹的主要销售聚集地,如果禁放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2019年3月12日,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向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建议荆州市科学合理合法确定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函》,指出荆州市全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行为是一种简单粗暴的行为,是行政化思维和权力任性的表现,与《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相违背,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相符合。中国烟花爆竹协会的函还指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具体表现,而且对大气环境污染较轻且不持续。
       2019年3月下旬开始,荆州各县(市)掀起禁鞭风暴,荆州下辖的石首市于3月29日发出通告,要求在清明前夕4月1日实行全面禁售、禁放,各乡镇、村成立禁鞭纠查队,值守在经销商店、墓地坟头,发动城管等部门拆毁烟花爆竹经销店招牌,全面收缴社会储存的烟花爆竹,封存批发公司货物。可谓一场浩浩荡荡的禁鞭运动在石首率先兴起,确保了荆州市4月1日全面全域禁鞭的目标实现。
       时至2019年12月9日和13日的全市安全生产会议、市应急管理局的视频会议上,市主要领导又进一步强调禁鞭工作的要求。2019年12月19日,在荆州市司法局例行的召集听证会议,尽管一些代表提出应该依法确定禁放区域,不应该在农村全面全域禁止,但是荆州市政府还是于2019年12月23日以荆政办电[2019]21号电报发布了《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1月15日,湖北省烟花爆竹协会向湖北省司法厅提交了《关于请求对荆州市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建议”提出,荆州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内容自相矛盾,名义上区分城乡,分类推进“双禁”措施,但实际上通过行政措施全面停止、注销烟花爆竹批零经营许可,在农村将“引导”禁放变为“强制”禁放,以全面禁售达到全面禁放的目的,本质是搞“一刀切”。
       “建议”还指出,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要求避免“一刀切”禁放,而荆州市的实施方案却搞“一刀切”的禁售禁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了荆州市政府的法定职权。
       该“建议”还特别指出,荆州市出台的实施方案全面停止、注销烟花爆竹批零经营行政许可,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与《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及《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实施方案以行政命令方式督导乡镇开展禁鞭工作,推动各行政村订立村规民约,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合法”、“自愿”的基本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干涉村民自治。实施方案“一刀切”禁止销售燃放,且在重大敏感期间实施,禁限放范围和政策出台时机,有违行政合理性原则。该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违反了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
       2020年8月27日,湖北省司法厅对湖北省烟花爆竹协会作出了《回函》。《回函》称:就湖北省烟花爆竹协会反映《实施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已建议荆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自行修正。荆州市人民政府已复函我厅:《实施方案》制发后,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发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规定“本通告发布前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原是领导“想静静”
       然而,有市民就荆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提出质疑:该“通告”根本就没有对其存在的问题依法自行修正。
       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鄂应急行复决字[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烟花经营(批发)许可证于2020年1月16日到期,遂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期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然而,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却按照“全市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驳回申请、停止办理延期换证。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认为,荆州市“全市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违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提出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应该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而不应该是会议要求,因此,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驳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适用依据错误。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荆州市应急管理局重新受理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此,有市民称: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作为荆州市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难道连“适用依据错误”这一简单的常识都不懂?
       另据报道,2020年5月13日9时35分,在石首市大垸镇普圣寺村砖瓦厂厂区,某烟花公司负责人付正军点燃一挂鞭炮丢向装满烟花爆竹的大坑,石首市最后库存的6000余件烟花爆竹随着阵阵烟火被全部销毁。仅4月30日以来,公安机关先后三次销毁价值100余万元,2万余件各类烟花爆竹,已率先在荆州市实行烟花爆竹库存“清零”的目标。对此,有市民评论说,难道这2万余件烟花爆竹随着销毁时阵阵烟火的腾空就没有污染?这100多万元由谁买单?难道这种“集中污染”和花上千万元巨资达到全面禁绝烟花爆竹的政府行为就可以为所欲为?
       也有村民对该市禁放烟花爆竹表达不满,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20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小河口镇一村民因对进行禁鞭检查的联合执法专班不满,公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摔坏民警手机。据悉,事发当天上午,由小河口镇政府牵头,派出所等部门参与的禁鞭专班在辖区某村检查时,发现一商店内有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正当禁鞭专班进行处置时,店主的亲戚肖某华(58岁)站出来,公然对小河口派出所民警采取辱骂和推揉的方式执法,同时摔坏民警的手机。石首市公安局维权委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向由治安大队、法制大队和督察大队参与的专班,迅速查明了肖某华阻扰公安民警执法证据。目前,违法行为人肖某华已被行政拘留5日。
       据一份《关于禁鞭、媒体宣传视角建议》材料称,石首市禁鞭具有浓厚的“官本位”因素,该市有乡镇与荆州市的某领导老家毗邻,领导回老家不能听到周边出现有烟花爆竹的声音,否则就要严厉问责。石首市某负责人甚至在5月20日的禁鞭工作会议上直接指出“禁鞭合上意”。
       众说纷纭“一刀切”
       对此,相关民俗文化专家学者指出,“一刀切”式的“禁炮”是对中国民俗文化的漠视,是对传统文化的亵渎,是对烟花艺术的损害,是对安全环保的曲解,也是对群众意愿的践踏,更是某些官员“政绩饥渴症”和“懒政思维”的表现。
       其实,《人民日报》早在2017年02月06日第19版就刊文认为“政府在决策时应当统筹兼顾,找到‘最大公约数’,不能非此即彼、非黑即白。仅仅在治标上发力,在类似是否禁放烟花爆竹这些问题上使劲,就算用上‘洪荒之力’,也不大可能取得实效和长效”。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广受雾霾困扰,一些人将烟花爆竹说成雾霾的元凶之一,这种理由十分牵强。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跃思博士表示:“烟花爆竹对大气是有影响的,但不起决定性的因素,其影响是短暂、微弱的,一般会在短时间内消散。”北京理工大学高工赵家玉曾多次测试,烟花爆竹燃放时产生的烟雾绝大部分是超过PM20的肉眼可见的烟尘,人体自身的抵御系统安全可以阻止其进入肺部,PM2.5以下的固体颗粒物则微乎其微。雾霾产生的历史只是在近几年,而燃放烟花爆竹的历史可追溯千多年之前。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认为,《条例》第二十八条只授权地方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特定种类的烟花爆竹。荆州市人民政府片面理解与执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符合该条款规定。
       一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侵犯了合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及烟花燃放者的合法权利。全国目前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220家、批发企业4500多家、零售企业35万多家,从业人员上百万,总产值700亿元。2017年出口10亿美元,绝大多数的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系革命老区的山区农民。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最终会导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破产,从业人员面临失业。同时,普通民众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享有的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被剥夺。
       二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会导致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民间节日文化习俗失去传承。目前,浏阳花炮制作技艺已列入国务院[2006]18号文件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性项目走出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重点领域明确提到传统文化产品:推动传统文化产品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针对文房四宝、烟花爆竹、竹藤、瓷器、漆器等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制定,加大旅游景区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燃放爆竹是中华民族抹不去的文化情节,和春联、年画、赏月等传统习俗一样,在老百姓的记忆里是最生动的生活场景和最温暖的生活细节。烟花爆竹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文化,随着传统节日和百姓生活一直延续至今,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导致这一文化传承彻底消失。
       三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会引发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从历史的经验看,由于合法市场关闭,群众自发的市场需求,必然导致非法的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利润空间增大,各种私炮、土炮和超规格炮迅速泛滥,必然给社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荆州市自2019年4月份实行全面全域禁止以来,批发企业全部停止进货,合法企业停业、非法渠道的货物极度泛滥,烟花爆竹并没有禁绝,安全隐患无法杜绝。石首市、监利市的各两家公司,由于经营许可到期后,应急部门不予延期许可而公司解散,上述情况尤为严重。
       四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利于中华传统文化与全球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最近几年因为中国成功举办APEC、G20峰会并燃放焰火,使这一中华传统文化产品得到更多国家认同。据央视报道:2018年跨年燃放烟火的城市有迪拜、柏林、雅典、巴黎、伦敦、悉尼、马德里、里约热内卢、纽约、惠灵顿、首尔、平壤、香港、台北。视觉中国也报道了纽约、旧金山、布鲁塞尔、贝鲁特、马尼拉、内罗毕、法兰克福、巴厘岛、爱丁堡市民燃放烟花的活动。而中国内地城市据我了解只有大连,甚至中国的国庆日都有很多国外城市燃放焰火,而国内则一片沉寂。烟花文化已走向世界,而我们作为烟花的发源地却极力打压这一传统文化,难道2022年的冬奥会开闭幕式,我们需要从国外引进烟花产品吗?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致函司法部提请对《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权威司法解释,《条例》第二十八条只授权地方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特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即县以上政府不能任意在全行政区域全时段全品种禁放烟花爆竹,以阻止各地假借安全环保名义盲目跟风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形势继续蔓延,保护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节日传统文化。(文:莫谣)
来源:搜狐网-湖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