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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规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1-25 16:51:00 点击: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11月23日讯(记者 张琦)11月23日,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区县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同时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淄博所有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由区县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示。在禁放区域外,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
  如果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进行燃放。
  在禁放区域内容,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巡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处罚措施,对在禁放区域燃放或者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