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印发推进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十二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5 13:22:00 点击:0次
万办发〔2019〕18号
中共万载县委办公室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载县推进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十二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载县推进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十二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万载县委办公室
万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万载县推进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十二条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万载花炮转型升级,加速产业创新,重塑“万载花炮”品牌,按照《江西省关于推动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意见》和《关于推动万载县烟花爆竹生产自动化、智能化制造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推动产品向安全型、环保型、科技型,产业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规模化、集团化迈进,实现万载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万载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大力优化产业布局
1.科学布局全县花炮企业产能。推进规模企业或集团公司向主产乡镇发展,引导劳动密集性的小产品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乡镇转移,在现有基础上淘汰小乱差花炮企业60%左右,保留花炮企业200家左右,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20家。到2021年全县花炮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
2.加快推进花炮企业第五轮整改。按照“政府引导、乡镇主责、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环保、用地、质量、技术等相关规定,严把企业准入门槛,对新建、改扩建企业创造条件按国标整改许可。(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
第二条 全力调整产品结构
1.重点培育玩具烟花、城市烟花、微烟产品、文旅产品、小型焰火产品和小爆竹产品等生产企业50家。创建花炮特色文化企业50家,全县科技、安全、环保型产品产值占花炮产业总产值比重达60%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
2.对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传统小产品、城市烟花、玩具烟花、冷光烟花的生产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20%连续奖补五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3.鼓励企业发展A、B级专业燃放产品。对A、B级专业燃放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20%连续奖补五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项、1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三条 努力培育龙头企业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小企业,做大企业规模,创建企业集团公司,重点扶持年产值超亿元企业或集团公司20家。对兼并重组小企业创建集团公司的,每收购兼并一家本县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2.鼓励大企业收购、兼并爆竹企业转产生产文旅产品、小爆竹或小型焰火产品,转产后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30%连续奖补三年,同时相关部门在融资上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3.设立企业年度税收贡献奖。对税收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
4.培育焰火燃放企业。支持发展甲、乙级焰火燃放企业,力争规模以上专业燃放企业(公司)达10家以上,对年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焰火燃放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连续奖补三年,用于企业创新发展;对承接国内外重大活动的焰火燃放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合同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一次性奖补给企业,用于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5.对帮助企业争取到国家级、省、市级项目无偿资金的由县财政按受益资金额5%的比例奖励给相关争资部门(仅一个部门),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第四条 致力开展科技创新
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20家龙头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设计中心、检测机构)的单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型专利应用到本县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件、0.5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应用到本县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项、3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项、1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3.每两年举办一届全县安全环保新产品科技创新大赛。县财政每届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大赛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4.鼓励技术工人参加各级组织的技能竞赛,对获得县级以上奖励的,县财政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5.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由县财政分别按照上级奖励资金同等规模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协同创新体,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总工会)
6.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第五条 竭力强化品牌建设
1.加强“万载花炮”品牌建设,推广和使用“万载花炮”地理标志商标。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品牌,全县企业商标注册率达到95%以上,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不少于50个;实现国抽、省抽、市抽的产品合格率稳定达到90%以上;达到6S管理要求的企业数不少于50%。(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工信局)
2.鼓励县内单位及个人参与国标、行业标准制定。对每主持、参与制定一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第六条 合力开拓产品市场
1.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市场拓展、产业宣传、企业维权和品牌推广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2.大力支持企业抢占终端市场,鼓励企业买断、并购或入股县外经营公司,鼓励县外经营公司在县内企业设点占股,组建产销联盟。县外经营公司年销售万载品牌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每销售1000万元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花炮总商会)
3.鼓励企业努力拓展市场。企业参加国内行业展销会、订货会等行业会展,给予展位费和参展人员费(1人)总额10%的补贴;企业在国外参加行业展会,给予展品运费、展位费和参展人员费(1人)总额20%的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花炮总商会)
4.鼓励本地花炮产品出口创汇。在万载注册外贸公司(或设立分公司)并取得自营出口权的,出口创汇除参照《万载县深入推进项目攻坚产业升级战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万发〔2019〕3号)予以奖励外,凡当年在县域内下单生产200万美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0%奖补企业,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和创新发展。根据全县花炮产业企业出口额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商务局、工信局各0.005元人民币用于单位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
5.积极培育出口企业。对新增的出口企业年税收突破2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出口企业税收比上年增加2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当年新增税收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
第七条 尽力促进人才聚集
1.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万载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和《关于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促进人才高质量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信局)
2.鼓励地方职业学校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开设全日制烟花爆竹产业相关专业,当年招录新生达到35人以上,由县财政按0.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办学经费补助,年度补助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教体局)
3.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对在县内花炮企业连续从业3年以上,当年在职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或MBA学位的,由县财政给予0.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由县财政给予0.3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花炮总商会)
4.鼓励高技能人才发展。对在县内花炮企业连续从业3年以上,当年在职取得安全方面专业专科学历或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工艺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资质的,由县财政0.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第八条 奋力推进机械化信息化进程
1.推进烟花爆竹生产自动化智能化三年行动。对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达到标准的,由县财政按万办发[2018]16号文件标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2.对应用智能系统实行企业全面智能化监控的,由县财政按购置价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3.推广应用符合行业准入门槛的自动化或智能化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的,由县财政按购置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4.对首例应用新研发的国内首创新装备产品的,在该项成果通过省级安全论证后,由县财政按产品购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5.建设万载花炮产业大数据平台,推进企业上云和数据采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极力加大金融支持
1. 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花炮产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门槛、简化放贷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推广金融机构为花炮企业授信、评级、联保等贷款方式。(责任单位:相关银行)
2. 做实“财园信贷通”融资业务,逐步压缩BC类企业信贷,放大A类企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金控公司、相关银行)
3. 做大县金控公司对花炮企业的融资业务,由县财政新增1000万元保证金,帮助A类花炮企业申请500-1000万元、B类花炮企业(进入第五轮整改的)申请500万元以下不超过一年期贷款。(责任单位:金控公司、县工信局、相关银行)
第十条 接力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1.对注册“烟花+”(旅游、互联网、文创产品等)企业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花炮外副业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可用财力的30%连续三年奖补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2.鼓励花炮原材料生产企业跨行业转型升级,或结合军民融合政策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3.退出企业利用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体育产业项目、旅游项目和其它相关创意项目以及发展种养业的,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前3年由受益财政按纳税的地方可用财力的80%奖补企业支持其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强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全力推行智慧安监建设,建立县、乡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花炮企业智能化视频监控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鼓励企业进行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对通过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
3.实现A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安全厂长文化水平10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B类企业达到90%,C类企业达到8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4.对实行6S企业管理模式的花炮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
第十二条 助力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万载县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监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统计局、教体局、税务局、金控公司、花炮总商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工信局。建立全县花炮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花炮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实行减免相关规费政策。花炮企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涉及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办证等工作时,应依法依规主动向相关部门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核减工作环节,缩短办事流程,热情为企业服务。花炮企业相关证照办理费用享受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3.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基金1000万元、花炮科技创新经费20万元、技改及产业发展科研经费30万元。本办法中属于由受益乡镇财力承担的,由县财政统一收集相关乡镇财力进行统筹核拨兑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奖励原则。本办法仅适用于A类企业和完成第五轮整改的B类企业,对在国抽、省抽质量检验中产品合格率达不到95%的,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
5.奖励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凡是一次性的,在下年度3月31日前兑现;凡是多年度的,分年度兑现,在下年度3月31日前兑现当年度的。(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6.其他。以前出台的有关花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条款为准,并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中共万载县委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