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发布“烟花爆竹禁放令”
发布时间:2019-01-21 10:20:00 点击:0次
1月1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临沂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自2019年1月19日起,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最高处500元罚款。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临沂实际,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将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临沂实际,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将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通告》要求,在我市主城区北至长春路,南至罗程路、华夏路,东至温泉路,西至京沪高速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门要依法查 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沂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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