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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3 10:51:34 点击:0

湘安监函﹝2018﹞11号
 
各市州安监局:
  根据省安委会《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按要求及时上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31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2018126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8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巩固烟花爆竹整治成果,切实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从2018130日至4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百日行动的开展,查处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公开一批黑名单企业,营造全行业遵规守法生产经营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查处下列非法违法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逾期生产经营的;
  2. 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 转包、分包或同一生产、储存企业多股东独立生产经营的;
  4. 申请退出或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擅自生产经营的;
  6. 超设计能力、设计限量、设计定员、许可范围和改变设计用途组织生产经营的;
  7. 生产、销售超标违禁产品的;
  8. 违规买卖烟火药和含药半成品的;
  9. 非法买卖、运输单(多)基火药、黑火药(无硫发射药)、引火线的;
  10. 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店(点)违反三严禁经营储存的;
  11. 擅自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涉药机械设备的;
  12. 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坚决依法关闭
  (三)从严管控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传统非法生产地区和退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的盯防,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打非责任,建立完善非法生产常态巡查、群众举报、打击处理机制以销售非法产品倒查产品来源,建立市地区间、部门间联合协查、惩处机制,持续打非高压态势
  三、工作安排
  (一)日常监管执法各市、县安监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部署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省安监局于130日至32日期间,下派2个工作组赴市、县检查、督促,抽查部分企业和基层站所,重点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每个市州至少抽查1家生产企业或待验收的退出企业、2家批发企业、部分零售店(点),抽查省直管县(市)的1个乡镇
  一组,李金明、罗孝松,检查对象: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娄底、岳阳
  二组,夏旭云、唐振华,检查对象:益阳、常德、张家界、湘西州、邵阳、怀化、永州
  (二)部门联合执法以烟花爆竹经营为主,在除夕和元宵前夕,由政府牵头,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处理重点非法违法、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形成执法震慑
  212日至13日(春节)和31日至2日(元宵)期间,省安监局将联合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过程省级主流媒体跟踪报道,查处结果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对象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视情况倒查监管部门责任
  (三)双随机检查
  33日至430日,以烟花爆竹复工复产为契机,部署企业自查自纠和行业协会自查,安监部门以四不两直、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重点查处安全条件不达标、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组织形式不符合法、假整合假兼并等企业违法行为通报一批安全条件落后、管理水平差的企业。
  省安监局从各地抽调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省级双随机执法组,下到8个重点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生产企业30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根据上级总体工作部署,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对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级安监部门发现的问题,交由县(市、区)安监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查单位涉及证照处罚的依法由省、市安监局立案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送处理
  (三)要持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每起非法生产经营案件,都要认真追查生产药物来源和产品购销渠道,彻查并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者和单位,依法从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百日行动期间, 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10日(阶段)、430日(总结)报送省安监局
  联系人:邓知
  联系电话:0731-89751215(传真)
  邮箱:hunanyanhu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