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函﹝2018﹞11号
各市州安监局:
根据省安委会《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按要求及时上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1月26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8﹞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巩固烟花爆竹整治成果,切实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30日至4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百日行动的开展,查处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公开一批“黑名单”企业,营造全行业遵规守法生产经营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查处下列非法违法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逾期生产经营的;
2. 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 转包、分包或同一生产、储存企业多股东独立生产经营的;
4. 申请退出或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擅自生产经营的;
6. 超设计能力、设计限量、设计定员、许可范围和改变设计用途组织生产经营的;
7. 生产、销售超标违禁产品的;
8. 违规买卖烟火药和含药半成品的;
9. 非法买卖、运输单(多)基火药、黑火药(无硫发射药)、引火线的;
10. 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店(点)违反“三严禁”经营储存的;
11. 擅自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涉药机械设备的;
12. 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坚决依法关闭。
(三)从严管控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传统非法生产地区和退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的盯防,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打非责任,建立完善非法生产常态巡查、群众举报、打击处理机制。以销售非法产品倒查产品来源,建立市地区间、部门间联合协查、惩处机制,持续“打非”高压态势。
三、工作安排
(一)日常监管执法。各市、县安监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部署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省安监局于1月30日至3月2日期间,下派2个工作组赴市、县检查、督促,抽查部分企业和基层站所,重点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每个市州至少抽查1家生产企业或待验收的退出企业、2家批发企业、部分零售店(点),抽查省直管县(市)的1个乡镇。
一组,李金明、罗孝松,检查对象: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娄底、岳阳。
二组,夏旭云、唐振华,检查对象:益阳、常德、张家界、湘西州、邵阳、怀化、永州。
(二)部门联合执法。以烟花爆竹经营为主,在除夕和元宵前夕,由政府牵头,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处理重点非法违法、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形成执法震慑。
2月12日至13日(春节)和3月1日至2日(元宵)期间,省安监局将联合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过程省级主流媒体跟踪报道,查处结果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对象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视情况倒查监管部门责任。
(三)双随机检查
3月3日至4月30日,以烟花爆竹复工复产为契机,部署企业自查自纠和行业协会自查,安监部门以“四不两直”、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重点查处安全条件不达标、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组织形式不符合法、假整合假兼并等企业违法行为。通报一批安全条件落后、管理水平差的企业。
省安监局从各地抽调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省级“双随机”执法组,下到8个重点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生产企业30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根据上级总体工作部署,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对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级安监部门发现的问题,交由县(市、区)安监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查单位。涉及证照处罚的依法由省、市安监局立案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送处理。
(三)要持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每起非法生产经营案件,都要认真追查生产药物来源和产品购销渠道,彻查并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者和单位,依法从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百日行动期间, 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月10日(阶段)、4月30日(总结)报送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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