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安监总局公布《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三个“十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4 18:13:57 点击:0次
近日,安监总局网站公布新的三个“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同时,3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废止】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废止】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废止】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废止】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废止】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废止】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废止】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废止】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废止】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废止】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废止】
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废止】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废止】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废止】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废止】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废止】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废止】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废止】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废止】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废止】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废止】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废止】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