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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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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宇做客央广《今天我值班》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16-12-31 14:47:06 点击:0

       央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就在近日,河北唐山、山东德州接连发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或失联、16人受伤。针对事故,国务院安委办立即部署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排查专项行动。
       接连发生的事故暴露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环节的哪些问题?监管部门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应对事故风险?今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司长孙广宇做客中国之声特别节目《今天我值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打非”要动员群众
       据孙广宇介绍,进入旺季以来,10月和11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12月24日以来,河北、山东接连发生3起非法生产、储存、藏匿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或失联、16人受伤。12月24日13时许,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失联,16人受伤,多户居民房屋受损。同一天15时许,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造成5人死亡。两天后的26日21时,仍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非法生产人员迫于清缴压力,在夜间转移藏匿掩埋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又造成4人死亡、1人失联。这3起事故的发生,使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陡然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烟花爆竹旺季“打非”工作仍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
       岁末年初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具体仍然体现在对从业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打非”两个方面。
       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三超一改”行为,严禁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严禁非法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加工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二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严禁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以及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三要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使用信息系统,严格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对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采取禁售、禁运措施。
       烟花爆竹“打非”,要全面发动、依靠基层和广大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
       针对12月24日以来河北、山东接连发生的3起非法生产、储存、藏匿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在前段时间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防范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落实。12月25日,以国务院安委办明电印发了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7日,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同志和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同志分别带队对河北省进行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28日,以视频会议再次强调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元旦前还将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再次强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以及“打非”等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根据今年烟花爆竹旺季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工作部署。自2016年8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了一系列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的工作。8月底,印发了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9月份,组织召开了湘赣两省烟花爆竹重点县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10月至11月,组织1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对6个重点省(区)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交叉督查,并召集12个重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到京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措施;12月初,组织召开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会,研究部署各部门协同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进入旺季以来,总局已先后对河北、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等省(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
       安监总局:今年1至11月发生29起烟花爆竹事故 同比降14.7%
       每年四季度至次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10月、11月、12月、1月4个月发生的事故占全年事故总数的50%以上。
       这一时段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对生产、经营企业而言,这是一年中烟花爆竹产销最集中的时段。面对市场需求,有的企业出现“三超一改”(超许可设计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作用途)、分包转包、超能力突击生产、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黑火药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具有易爆炸的危险特性。生产环节特别是涉裸药生产环节,人与药物直接接触,摩擦、静电、撞击等极易造成药物的燃烧爆炸。工库房超量必然导致爆炸威力增大,甚至超出防护屏障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承载能力,引发周边工库房爆炸,导致事故升级。超人员作业、超量作业、改变工房用途作业,一旦爆炸,必然会导致更多人员伤亡。
据统计,2011年以来的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三超一改”的问题。分包转包必然导致安全管理弱化,作业现场混乱,人员集聚。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伤亡。2011年以来的6起重大事故中,有4起存在分包转包问题。第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是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且非法生产经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不具备基本安全技能,非法生产者聚集在较小的空间内,多个工序混杂在一起生产。同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往往隐蔽在民房等场所,一旦发生事故,不但造成非法生产经营人员伤亡,还可能伤及周边无辜群众,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据了解,安全监管部门从2004年开始,接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这几年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历史地看,通过各级监管部门、广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共同努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了总体稳定。“十二五”末(2015年底)比“十一五”初(2006年)相比来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总数减少了一半以上(由近8000家减少到3700多家),一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家庭作坊被关闭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这期间,在全国烟花爆竹总产值增长2倍的同时,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126起、197人(由2006年165起、276人减少至2015年的39起、79人),同比下降76.4%、71.4%。今年1至11月,发生烟花爆竹事故29起、死亡48人,同比减少5起、23人,下降14.7%和32.4%。
       安监总局:政府、部门和群众须合力共管烟花爆竹“打非”
       孙广宇司长介绍说,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以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作出了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实施烟花爆竹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包括烟花爆竹)运输监督管理,实施对相关运输单位、车辆、人员、港口、码头的资质(资格)管理。此外,工业和信息化、海关、工商等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也行使各自的法定职责。
       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而言,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实施监管。
       每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会通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上一年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概况进行一次调度分析。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700多家,分布在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5个省(区、市)的82个市(州)、276个县(市、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湖南和江西,这2个省的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0%以上。全国共有生产从业人员45万余人,2015年总产值600多亿元,约占全国GDP总量的千分之0.8,其中出口额50多亿元。经营方面,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2015年底,全国批发企业共有4800多家,平均每个县级区域至少有1家批发企业,批发从业人员4.3万余人。烟花爆竹零售点有近45万个,其中长期零售近33万个,另有约12万个零售点为春节等集中销售时段的临时零售点。
       2016年,山东省、重庆市和湖南省6个设区的市整体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据初步调度掌握,全国又有500多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
       烟花爆竹的“打非”,需要政府、部门和群众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收到好的效果。
       对此,孙广宇司长表示,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都应当将烟花爆竹“打非”作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组织协调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打击。
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县、乡、村基层政府和组织,要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场所,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前科人员和近期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人员,以及私接动力电、家庭用电量异常、有机械声响的房屋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登门检查、逐人过筛,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地方政府要设立烟花爆竹“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现象突出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严肃问责。
       啥样的烟花爆竹安全放心?安监总局:认准许可证和身份证
       虽然烟花爆竹的生产听起来离大家很远,但是逢年过节,放鞭炮、烟花依然是各地民俗,离我们每个人也很近。群众怎么参与到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呢?
       对此,孙广宇司长建议,首先,大家要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这种行为害人害己,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自己家破人亡,还会殃及邻里。因此,每个人都要从我做起,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其次,希望大家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亲友邻里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向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举报身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通过您的举报,及时消除非法行为,不仅能够保护您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挽救非法行为人员和周边邻里生命财产的善举义行。同时,各地政府也都设立了“打非”举报奖励资金,您的善举还将得到政府的经济奖励,政府也会替您保密。
       第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企业从业人员和周围群众积极举报。欢迎大家与安全监管部门一道,为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作出一份自己的贡献。
       怎样才能买到安全质量有保障的烟花爆竹,避免买到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呢?
       孙广宇司长指出,购买烟花爆竹,要到悬挂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没有许可证的零售点,都是非法经营者。他们销售的产品,往往是一些超标违禁的不合格、不安全产品。买到家中就是个不知何时会伤人的“炸弹”,燃放时也不能确保安全。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本来喜庆的节日就会变成家庭悲剧。
       零售环节是群众与烟花爆竹接触的环节。孙广宇提醒大家,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还要留意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都载明了每个零售点的核定存量,超量存放不能保证安全。此外,农村集中连片经营“一条街”等行为也也会构成巨大的安全风险。2016年12月20日,墨西哥烟花爆竹市场发生连环爆炸事故,已造成30多人死亡、40多人失踪,上百人受伤;2007年2月15日,山东济南烟花爆竹市场爆炸,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整个市场内停放的车辆全部炸毁。广大群众如果遇到这样的零售场所,不仅要出于对自身安全的保护迅速远离,还应像上一时段我们讲到的那样,积极举报,协助执法部门取缔连片经营,纠正超量储存,政府还会给您发个大红包。
       超标违禁不合格产品,群众应该怎么去识别?
       孙广宇介绍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实施了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单位将有关要求纳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所有符合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产品运输包装也就是整箱烟花爆竹的纸箱上,都应该张贴流向登记标签。新疆等地区在零售产品包装上也张贴了流向登记标签。也就是说,每箱烟花爆竹上都应有一个标签,作为烟花爆竹“身份证”。整箱包装上有这个“身份证”的烟花爆竹才是合格的。
       同时,孙广宇特意提醒大家,即使是合法的烟花爆竹,如果标注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个人也是不允许购买和燃放的。
       据介绍,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个等级和若干类别,A、B两个等级和架子烟花等类别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安全风险大,个人不得燃放。只有属于个人燃放类的产品,才允许零售点销售和个人购买、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危险性大,必须有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取得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才能燃放。简单地说,只有产品包装上标有绿色“个人燃放类”字样的产品,才可以由个人购买和燃放。礼花弹、筒径超过30厘米的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子母炮等超标违禁产品,都是禁止个人购买和燃放的。
最后,孙广宇呼吁,希望有烟花爆竹燃放意愿的朋友们,都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愿烟花爆竹只给我们带来喜庆和欢乐,不再带来泪水和痛苦。如果遇到雾霾天气严重,为了大家的健康,希望不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