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的工作思路,遵循扶优扶强原则,对企业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的所有烟花爆竹(包括黑火药、礼花弹、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未延期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管理级别。
第五条 级别考评采用百分制。
(一)考评得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列为A级企业;
(二)考评得分在80-89分的,列为B级企业;
(三)考评得分在8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列为C级企业。
第六条 具体考评标准见《醴陵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级管理评分细则》。
第七条 考评按照“企业自评、镇街初评、市安监局复评、公示、授牌、公告等程序进行,结果上报株洲市、省安监局备案。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考评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向所在地镇、街提出评级申请。未提交自评报告的,默认为C级企业。
(二)镇街初评。各镇、街收到企业的评级申请后,按考评标准组织初评,并将考评情况书面报告市安监局。
(三)市监局复评。市安监局组成考评组,负责对镇、街考评结果进行复评。申报为A级企业的,考评组必须进行现场复评;申报为B级企业的,考评组采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复评。
(四)公示、授牌、公告。市安监局复评后,考评定级结果在市安监局网站和“醴陵安监”微信平台、市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评组提出申诉或举报,考评组应当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公示期结束后,对A、B级企业予以授牌并在醴陵市主流媒体公告。
(五)上报株洲市、省安监局备案。企业考评级别及时上报株洲市、省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市安监局考评指派人员组成企业类别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制定级别考核细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级别处理。考核小组依据考核细则年度内分别对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对企业分别做出升级、降级的评判,评判结果当月,由市安监局在醴陵市主流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保存好档案。
(一)升级。年度内企业通过加大安全投入和加强安全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明显进步的,由企业在年度内最后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验收后,报市安监局审定后可升级至高一级别,原则上不接受越级调整级别申请。创建二级标准化企业并经审查合格的,随时做升级调整并公布。
(二)降级。年度内企业因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管理水平下降则相应调整降级,由考核小组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降级调整,A级企业可以直接降为C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随时做降级调整并公布。
(三)一票否决。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降为C级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晋级。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年内不得晋升A级企业;2.查实存在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以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直接列为C级企业;3.国家、省、株洲市检查、督查、暗访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通报的,A级企业降为B级企业,B级企业降为C级企业。
第十条 A级烟花爆竹企业管理。
(一)加大服务力度,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主,适度降低市镇两级进入企业现场抽查的频次,市安监局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二)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财政资金重点扶持标准,企业项目可获得优先申报或优先获得资金扶持,建议享受相应政府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三)优先免费安排全员培训、专业机构培训和专家培训;
(四)建议银行提高授信额度,减少贷款中间环节;
(五)经批准,高温停产期间可适时依照规定自行组织生产;
(六)经上级审批,政策性停产期间可依照规定自行组织生产;
(七)优先复工复产。高温和春节复产时,企业自行组织验收,报市、乡备案后自行复产。
第十一条 B级烟花爆竹企业管理
(一)适度加强市、镇两级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实施有计划地安全监督检查;
(二)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财政资金重点扶持标准,企业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可获得资金扶持;
(三)严格执行特殊时期和夏季高温工序停产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C级烟花爆竹企业管理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的频率,加强监督抽查频率。
(二)延长高温停产时间15天以上用于整改和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特殊时期政策性停产相关规定;
(三)建议银信、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将该类企业列入高风险企业名单;
(四)不享受任何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级别评定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