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1-02 09:54:07 点击:0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限制燃放区域
莘县城区南到武阳街、西到阳平路、东到东升路、北到小康街以内区域。
第二条 禁止燃放的时间
1.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除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正月初五、元宵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3.在其他时间,少放或适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1.单筒内径在30毫米以上的组合烟花、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摩擦类和烟雾类烟花爆竹产品;
3.闪光雷、开天雷、双响炮、礼炮等;
4.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以及超标准、超药量、超范围、危险性大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书)。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2.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4.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
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场所;
6.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信设施等安全保护区;
7.输油管道、天然气管线周围;
8.楼顶、楼道、阳台、平台以及楼间距不能满足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
第五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
2.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
3.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
4.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六条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严禁向个人销售第三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七条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交警大队和县供销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中心、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广电中心、县文广新局、县移动通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第八条 对于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街道村委会、物业公司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负责和管理的区域及人员有违反本通告之情形的要各负其责,进行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其他经营单位由相应的管理单位和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拟举办之日前20日内将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上报到县公安部门予以审核。
第十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通告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一个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莘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