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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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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不能随便放了 烟台将从法律法规层面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24 08:48:00 点击:0

       大众网烟台8月24日讯 (通讯员 李永臣 记者 苑菲菲) 在禁止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发现将面临罚款。近日,《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味着烟台市将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燃放烟花爆竹事项进行规定。从“条例”征求意见稿看,职权更加明晰,监管将更加到位。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