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下月实施“禁鞭令”擅自生产经营最高罚10万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镇强)8月22日,市政府2016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9月1日起,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款10万元。
据了解,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千年的传统习俗,但由此带来的大量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安全隐患危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咸宁城市文明形象。
2014年9月,市政府颁布第35号政府令,出台了《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取得了“实现零事故、环境在好转、投诉大下降”的阶段性成效,但违规燃放现象还时有发生,“限鞭”政策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此次出台的“禁鞭令”,与之前的“限鞭令”相比,内容和要求均进行了大幅调整。
区域划分更科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以下简称“禁鞭区”)为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向阳湖镇、官埠桥镇、马桥镇和咸宁高新区及横沟桥镇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辖区。
具体范围为: 东以东外环与常横线交汇处沿东外环至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为界; 南以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沿南外环、太乙大道至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为界; 西以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沿西外环、巨宁大道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为界;北以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沿107国道、常横线至常横线与东外环交汇处为界,东、南、西、北四界向外延伸300米形成的环形区域为禁鞭区。
“禁放”要求更严格: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主体更明确: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市区禁鞭工作的主体责任,公安部门是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工商、城管、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禁鞭措施更全面: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500元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500元罚款。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1000元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的,以及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均处1万元-5万元罚款。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10万元罚款并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日-10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其禁鞭工作职责的,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求其行政责任。
据悉,我市还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支持禁鞭的氛围;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禁鞭区内杜绝设立经营网点;加强对居民区、城中村、市区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加大对集贸市场、日杂商店、中小超市的检查,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