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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令”出台

发布时间:2016-07-26 16:57:47 点击:0

       甘肃新闻网7月26日电 据甘肃崆峒网披露: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平凉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划定中心城区(东至大岔河、西至聚仙桥、南至平定高速公路、北至北山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禁止燃放区为: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油库、液化气供应站点、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商场、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影剧院、酒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南北面山绿化区范围内;广场、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及周边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元旦(1月1日—3日)、春节(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国庆节(10月1日—7日)3个时间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特定时间段外,每日夜间22时至次日上午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市民群众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提前3天向区执法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燃放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区执法局受理申请后,须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或者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审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由区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分别按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