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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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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16-06-02 13:47:30 点击:0


​聊城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长王东方做客市长热线

  聊城齐鲁网6月1日讯(记者 赵志鹏)今天上午,聊城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长王东方做客“12345”市长热线,现场接听市民来电之余,就群众关心的春节期间卖鞭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以及经营烟花爆竹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王东方说,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危险品,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在安监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个人方可经营。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般是春节之前集中办理,分为常年证和临时证,如果只是在春节期间经营烟花爆竹,只需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即可。

  王东方强调,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需要向所在的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县级安监部门会进行现场核查,待核查合格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配备消防器材张贴警示标志

  王东方表示,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物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国家对于它的经营要求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六点: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