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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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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08 17:35:00 点击:0

浏安发〔2015〕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黑名单”(即:负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存在的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将其列入负面监管和惩戒的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违章、诚信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依照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年度内记分达9分(含)以上的;
  2、年度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一厂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继续生产;非法买卖亮珠、1.1级半成品;下单给非法生产户生产或收购非法生产户产品;未办理运输许可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等非法运输行为的;
  5、在1.3级工房从事1.1级工序作业等严重改变工房用途生产的;
  6、被执法部门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限期整改后本年度内再次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的;
  8、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危害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申报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9、安全生产许可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评价报告的;
  10、在国家、省、市及地方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的;
  11、经监管部门查实,因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引起安全事故的;
  12、未确定质量管理专员、未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质量管理及信誉等级不达标的;
  13、在各级产品(包括原辅材料)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拒绝、阻碍执法管理的;
  14、其他符合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省和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条件的。
  第四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负有管理责任的,列入“黑名单”:
  1、所在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度内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继续组织生产的;在1.3级工房组织1.1级工序作业(或储存1.1级危险物品)的;
  4、经监管部门查实,因履职不到位被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辞退的。
  第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因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度内有3次(含)以上被执法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3、违章作业,经企业两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被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辞退的。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组成考核小组,制定“黑名单”审核程序和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黑名单”的管理期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为一年,企业安全员或特种作业人员为两年,并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同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曝光。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管控措施:
  1、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列为《浏阳市烟花爆竹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中的三类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管理;
  2、实行联动管理措施,向发改、国土、住建、规划、人民银行浏阳支行、金融办、工会等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3、在全省的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新闻发布会及相关媒体进行通报。
  4、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可根据其行业规定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由市安监局向发证机关申请依法吊销其安全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领安全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2、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后,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或调整其岗位,并且两年内,根据行业自律要求,任何烟花爆竹企业不得聘用其作为安全员或特种作业人员;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录入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