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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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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一(待续)

发布时间:2008-11-10 00:00:00 点击:0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 11652—1989《烟花爆竹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参照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对原标准的烟火药制造、产品制作等诸多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11652—1989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改为“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性废物处置、燃放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把仅限在生产企业扩大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所涉及全劳动过程,其中的燃放仅包括企业的燃放试验和大型燃放,不包括消费者的普通燃放。

——术语和定义中界定了几个重要的定义 增加了效果件(包括亮珠、响子、药柱、药中块、药球、内筒等)定义,效果件的范围能满足现生产要求;考虑了药量分操作药量(即动态、裸露药操作的药)和总药量(装于内筒等内的),便于监管;界定烟花爆竹用黑火药的定义,黑火药在军工上有较成熟的定义及配比(即硝酸钾75、木炭10、硫磺15),但与烟花爆竹所用黑火药有一定区别,烟花爆竹所用黑火药一是很多不是上面的比例;二是还有无硫磺的,所以新的定义,除成份由硝酸钾、木炭、硫磺组成外,增加了硝酸钾、木炭的无硫配方,定义中还去掉了“等”字,即表明黑火药不包括添加高氯酸钾或金属粉等,明确黑火药为烟火药的一种。 ——烟火药制造

增加了混合药的药量控制,增加了黑火药的制造(粒状黑火药),完善了烟火药的干燥(散热)、收取包装等技术要求。 ——产品制作 生产工序的确定,是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14类产品为主线,考虑了目前生产14类产品所涉及的生产工序,写法上采取先共性要求,后特殊要求,并把生产工艺流程图作为资料性附录,以便对照查阅;各生产工序药物停滞量的确定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药类划分和各工序的定量比原标准更简化更结合生产实际、更符合要求,但没有降低安全要求,同时考虑了不同工序药物停滞量有规律的衔接;增加了烟雾类、摩擦类的产品制作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礼花弹的装球量,烟花组装限量根据现实生产情况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爆竹生产的插引、封口安全技术要求;完善了烘房的管理要求。 ——运输与储存 运输与储存改为了“装卸、运输、储存”,装卸、运输、储存是烟花爆竹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进入消费的必然环节,本标准从生产领域扩大到销售等环节,对装卸、运输、储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设备与维修

设备与维修改为“设备及安装、维修、使用”,根据现实与发展的需要,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增补。

——生产条件与环境 生产条件与环境改为“生产经营条件与环境”,着重考虑了气候对生产的影响,增加了经营环节的条件与环境。 ——人员要求 完善了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等。 ——增加了一般性规定、引火线制作、危险性废物处置和燃放四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湖南浏阳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夏津县鲁阳花炮有限公司、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花炮厂、湖南省景泰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浏阳市庆泰烟花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茶香、宋汉文、刘宁、黎仲畦、罗建社、刘春文、蔺传球、李金明、孙仕定、刘捷光、肖湘杰、赵伟平、范志宇、杜元金、危成焰、刘刚、姜锡松。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652—1989。

烟花爆竹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制品及其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引火线)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性废物处置、燃放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含引火线、烟火药)企业。本标准的燃放包括企业的燃放试验和大型燃放,不包括消费者的普通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xxxxx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火药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光、气、色、烟雾等效果的机械混合物,俗称药物。 3.2 黑火药

特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或硝酸钾和木炭为原料制成的烟火药。 3.3 效果件

通过制作形成的的烟火药及含烟火药的单个形体(包括亮珠、响子、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

3.4

非裸药效果件

指用壳体将烟火药紧密包装,且对摩擦、撞击、静电等不敏感的效果件。 3.5 工房

企业内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建(构)筑物,包括含烟火药生产作业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和不含烟火药生产作业的非危险性建(构)筑物。 3.6 仓库

用于储存烟火药及制品的建筑物。 3.7 中转库(室)

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原辅材料、烟火药及制品暂时搁置保管,但不操作的建(构)筑物。

3.8 定员

在单栋建(构)筑物中作业,限定的最多人数。

3.9 停滞量

建(构)筑物内,允许存放的最大药量(含半成品、成品等药量)。

3.10 危险性废弃物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使用价值的烟火药效果件及制品,化工原材料中危险化学品。

3.11 称配原料

按配方称取原料的过程。 3.12 药混合

通过一定的方法使烟火药各组分(剂)混(拌)合均匀的过程。 3.14 蘸药 把具有粘性的湿药粘附在效果件上的过程。

3.15

组装

将非裸药效果件、部件拼组在一起的过程。 3.16 危险工序

指直接与烟火药接触和燃放作业工序。

3.17 危险工序作业人员

指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人员。

3.18

防爆墙

指能阻挡爆炸作用,从一间建(构)筑传播到另一件间建(构)筑的隔墙。

3.19 标志

有关指示性、禁止性、警示性标志及建(构)筑物使用规定的内容等标志。

4         一般性规定 4.1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必须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进行,并符合许可的种类、危险等级、产品等级等要求;严禁将有药工序发放到厂外加工。

4.2  烟花爆竹企业按设计设置标志、使用工(库)房,严禁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和生产作业流程,不得提高危险等级使用工房。

4.3  必须遵守药物停滞量规定,应充分利用中转库(收发室),尽量减少操作人员身边的停滞药量;严禁超员和超停滞药量(超领、超存药物及有药半成品)生产;同时进入药物和引火线中转库(收发室)、仓库不得超过2人。

4.4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合金、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撞击烟火药(黑火药);盛装烟火药,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以防药物撒落;直接接触烟火药生产的工序必须设置导电橡胶、纸质、木质工作台面,严禁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的材质工作台面。

4.5  直接接触烟火药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应采取增加空气中的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4.6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必须轻拿、轻放、轻操作,严禁拖拉、碰撞、抛摔、摩擦等行为,严禁蹲、跪姿操作。

4.7  严禁在疏散通道上放置有碍疏散的物品和闩门生产,以防堵塞通道;下班后必须关窗锁门。

4.8  严禁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

4.9  严禁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检验产品。

4.10  严禁无消火花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场所。

4.11  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4.12  严禁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线和电气。

4.13  严禁在生产区吸烟、生火取暖,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区。

4.14  有药工序新增设备和新工艺的使用,须按相关部门确认后的药量等技术要求控制生产。

4.15 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5         烟火药制造 5.1  基本要求

5.1.1  烟火药制造过程下列工序必须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原料粉碎筛选,称配原料,药混合,效果件制作过程的造粒、亮珠筛选分级、制药柱(块、片)、褙药柱、蘸药、装药包,制作粒状黑火药过程的潮药包(药)片、压(药)片、人工碎(药)片、造粒分筛、光药、精筛,药物(效果件)的烘干(散热)、收取包装。

5.1.2  电动机械制造烟火药 [除造粒和制开球(包)药添药]时,在机械运转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