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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0]7号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05-07-28 00:00:00 点击: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

鲁政办发明电[2000]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0]7号

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各市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安办、公安、工商、乡镇企业、轻工、技术监督、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从现在起到6月底,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县(市)、乡(镇)、村进行全面清查,把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村家庭作坊和曾从事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人员,全部梳理列出,逐一进行检查和整顿。对非法生产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经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进行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对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此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还将专门进行部署);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没收其非法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各项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设施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县(市)、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群众采取政府出资、群众集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在远离聚居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生产厂,组织业户在生产厂内进行生产加工,严格进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建立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企业雇用童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业务。
        要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对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氯酸钾,要按照爆炸物品的管理方式,由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证和运输证,到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伪劣、违禁的产品要依法查处。对省内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必须经省定点单位检测合格后,放准销售;对省外进入的产品,要查验有效的质量证明并进行抽检;对大型焰火晚会燃放的礼花,必须逐批进行检验,以确保安全,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全部予以销毁。
        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购销管理机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统一由经省供销社会同省公安厅批准的县级以上供销社主营日用杂品的公司或专营公司经营。外省进入我省的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会同省公安厅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跨省销售生产企业中选择定点,其定货合同必须报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加盖“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专用章”,并领取“山东省烟花爆竹省外调入专用封签”,由省公安厅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本省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的,必须与批发经营企业签定购销合同,经省烟花办审查后加盖“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专用章”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与批发经营单位签定购销合同时应持有有效的质量证明。除本县(市)经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对外零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烟花爆竹专业销售公司)统一布设,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要从严控制零售网点的数量,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
        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的职责。县、乡政府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传统生产地区群众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厂,并严加管理,确保安全;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和对非法生产业户的制止与举报工作;安办、公安、工商、乡镇企业、轻工、技术监督、供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中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失察失职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追究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到上级政府做出检查。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传达到基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部署开展工作。各地工作情况,请于7月5日前分别书面报告省安委会、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