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保障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的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证范围
(一)经营产品
1.可批发或零售的产品:烟花、爆竹;
2.仅限于批发的产品: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
3.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批发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2)在厂外设立烟花爆竹批发点;
(3)从事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出口业务。
二、颁发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二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自治区安监部门负责批发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二)县级安监部门负责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经营布点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数量限制:每个地级市本级不超过5家(含市辖区),每个县、县级市不超过3家。
(二)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布点:地级市本级、县或县级市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布点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根据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核定。对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的企业优先核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或在厂外设立烟花爆竹批发点,也纳入当地布点总量控制管理。
(三)无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的数量和布点根据需要确定。
(四)零售经营者的数量和布点: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和当地市场需求确定。禁止建立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等形式的烟花爆竹贸易集市。
四、申办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经营烟花爆竹除应当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1.布点经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定;
2.仓库的搬运人员经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3.负责配送服务的相关人员和运输车辆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等国家规定,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4.无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应当与经地市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区域性救援专业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二)进出口企业
无内贸批发业务,且没有也不租赁仓储场所和设施的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除储存以外的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2.零售场所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3.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4.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申办经营许可证材料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除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定布点的文件;
2.仓库搬运工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比例尺1:1000)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比例尺1:250);
4.承担配送服务的驾驶员、押运员及配送车辆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与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单位签订的配送服务协议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已经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进出口企业
1.除提交前款要求批发企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无内贸批发业务,且没有也不租赁仓储场所和设施的进出口企业,无需提供储存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四)申办经营许可证材料(一式三份)应当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六、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
(一)自治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搬运工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培训由具有二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地级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零售经营者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培训由具有三级以上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三)培训考核合格证由自治区安监部门统一印制。
七、安全评价
(一)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经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定布点后,自主选择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查验核定布点有关文件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三)无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参照前二款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但不需核定布点。
八、申请书和审查书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可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网址:www. chinasafety.gov.cn)下载;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可从自治区安监局网站(网址:www.gxws.chinasafety.gov.cn)下载。
九、征求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
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在备齐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在向自治区安监部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前,应向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征求意见。地级市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向自治区安监部门申请的意见;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
十、其他规定
(一)批发企业对零售经营者实行统一配送,并及时回收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三)批发企业变更承担配送服务的驾驶员、押运员及配送车辆的,或变更承担配送服务的协议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地级市安监部门和自治区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发证机关负责实施,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时限
1.原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取得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有关安监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前还应当取得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的布点核定;已提出申请的经营单位可在原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经营,但经发证机关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逾期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新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批发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经所在地地级市安监部门布点核定后,按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其他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申请。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