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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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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2-06 00:00:00 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经营布点规划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含批发和零售),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规划,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编制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百万人口以下的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2家布点,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2—3家布点。成都市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

第九条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原则上全省不超过5家。

 

第三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十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产品流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购销凭证管理制度;

(四)制定库房管理操作规程、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库内搬运操作规程、检验验收操作规程;

(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具有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的计算机系统;

(十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审查意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储设施安全“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储存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十一)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十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常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2年,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