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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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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春节花炮管理办法 价格将严格监管

发布时间:2007-12-06 00:00:00 点击:0

 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福州市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12月5日,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发了《200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州市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已选址北峰,年底前将投入使用,而明年的烟花销售价格将实行政府价格指导。

禁燃区域 月底前明确并设标志

    据了解,明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每日6:00至23:00,其中除夕和初一全天都可燃放。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是市区三环路以内地区、晋安区新店镇以及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但是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禁止燃放地点除外。

    目前福州市烟花办正在界定禁止禁燃的区域、部位,还将通报相关单位和辖区政府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的标志。此项工作将于12月底完成。

烟花售价 不按指导价卖就断货

    今年烟花爆竹的销售仍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志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福州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

    有关部门要求福州市供销社在燃放前15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级供销社要把好进货关,可采取在采购地实施“公开竞标,货比多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进价。

    同时,督促下属经营批发企业严格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自律制度,并对零售网点进行价格指导,对不遵守指导价格的网点,要责令整改,不听劝诫的,予以停止发货,从而抑制市场价格过高的现象。

    批发企业在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店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零售网点 每个居委会不超两个

    按照方案,各县(市)区必须有且只能有一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五城区设立一个批发单位。禁止在城市市区内设置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各零售网点的布设按每个居(村)委会管理范围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两个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烟花办向社会公布。

专用仓库 选址北峰年底前投用

    据介绍,由于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属重大危险源,八县(市)必须且只有1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地储存仓库,目前福州现有批发企业已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今年福州将暂不予批准省内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福州市设立烟花企业和零售网点问题。

    目前,福州日用杂品公司北峰仓库已动工,市烟花办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力争在2007年12月上旬施工完毕,并于年底通过安全评估投入使用。而各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仓库要按照今年8月市烟花办检查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在12月底前通过安全评估,并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记者:许才芳、江娟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