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烟花爆竹入川销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30 00:00:00 点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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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川安监 [2008]100 号),加强省外产品流通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产品流入我省市场,规范烟花爆竹流通市场。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06]3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外烟花爆竹产品入川销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我省销售烟花爆竹,实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其产品可在我省市场销售。
省外烟爆竹企业进入我省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均需在有效期内)。
(二)烟花爆竹产品经质检部门检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上年度无违规销售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
(四)上年度无生产、经营违规使用氯酸钾产品记录。
鉴于我省烟花爆竹产品结构,组合烟花、爆竹类市场已趋于饱和。原则上各批发公司不从省外调入组合烟花和爆竹类产品。入川销售烟花爆竹企业的数量控制在30家内。经审查合格的省外企业和省内合法生产企业产品进入各市(州)县销售不再审查。
二、对省外烟花爆竹实行合同监证备案管理。省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省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应使用四川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监制的统一格式文本。供需双方签订的《四川省省外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应报四川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监证备案。进入四川市场销售的省外烟花爆竹应在外包装上加贴四川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和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监制的《四川省省外烟花爆竹封签》。四川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依据备案合同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免费发放封签。
三、实行省外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制度。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精神办理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证件时要审查购销合同是否经四川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监证备案,并核实供货单位是否是我省确定的2009年度省外烟花爆竹供货单位,严防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和非法产品流入四川。
四、确保省外入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合格。实行省外企业入川销售烟花爆竹质量检验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入川销售的省外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未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在办理购销合同监证备案和领取封签时,省外烟花爆竹企业应提供具有省级合法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与产品批次、品种相符合的每批次产品质检报告书。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检验站负责对产地质检报告书的审核和产品抽检。省内批发企业在调入省外烟花爆竹产品时,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省级质检部门质检合格报告。若无本批次产品质检合格报告,批发经营企业应向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检测检验站报检。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批发企业,一经查实,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各级安监、公安、供销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我省省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查处违规购销、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四川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要认真做好购销合同监证、封签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为省内外企业提供信息交流、产品宣传、市场推广等服务,通过举办烟花爆竹展销定货会的形式,为省内外生产经营企业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促进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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