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春节鞭炮燃放期将减少三天
沈阳市将缩短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由原来的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改为腊月二十三起允许燃放,缩短3天。9月22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改后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对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禁放区域、限放品种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限制。
三环以外可自行划定限放区域
现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为2005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此次修改,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均加大了管理力度,明确提出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和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3类地点、区域禁止销售、燃放
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沈阳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城市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同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禁放B级和B级以上烟花爆竹
针对市场上部分烟花爆竹品种超标的问题,修改后的《规定》明确禁止零售经营者及单位和个人燃放B级(大型烟花,需在开放空间燃放,燃放距离25米以上)和B级以上级别的烟花爆竹产品,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具体规格和品种,将予以公布。
以危险方式燃放将受治安处罚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规定》还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将重罚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如果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举办单位要提前7天向公安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