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1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大型焰火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和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确保燃放活动安全。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的监管,及时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对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根据安全生产和监管需要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切实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并及时将抽查和其他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四)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被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交通运输部门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有关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监管,要加大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六)商务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七)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二、严控数量,推动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在25户以内,今后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烟花爆竹主产区江川县要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的要求,通过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购关停、引进省外优势企业等,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建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机制。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逐年减少,到“十二五”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在20户以内。
三、严格条件,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全省烟花爆竹一级批发经营企业控制在3户以内;二级批发经营企业按照每个县级行政区域不超过2户进行规划布点;零售企业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合理布点。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分级进货管理制度。一级批发经营企业可以向省外和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二级批发经营企业向一级批发经营企业和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企业向二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严格安全条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对仓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批发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搬迁,未按照要求完成改造或搬迁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和完善产品购销合同制度、封签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防止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四、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监管
要严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许可及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关。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核发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资质和资格。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检查烟花爆竹临时存放点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加强对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强化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要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岗位(工序、场所)、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严禁生产企业“一证多厂”、“虚假整合,多头管理”以及将企业或生产线转包、分包;严禁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