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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10-06 00:00:00 点击:0

 

         9月2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对烟火类观赏品燃放有了新规定——《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对烟火类观赏品燃放有了新规定——《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就相关内容,向市公安局安全专家进行了细致了解。

  什么是烟火类观赏品?

  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爆炸时产生的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物品。包括禁止施放类和限制施放类。

  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包括哪些?

  1.孔明灯、氧气炮等;

  2.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3.其他危险性高、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

  限制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包括哪些?

  限制施放类是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施放,包括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等烟火类观赏品。

  对施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元旦、国庆节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限制施放类烟火类观赏品。

  哪些地点或者区域禁止施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4.重要军事设施;

  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施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7.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下列地点和部位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公园及城市景观;

  3.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4.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何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分别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