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多年来,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2005年2月,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重新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央编办确定的新的职责分工,针对近几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条例》共分7章46条,分为总则、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10项内容
1.《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的概念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3.《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条例》明确了4项行政许可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其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2项的行政许可;公安部门负责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发放。
5.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6.明确了持证上岗工种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明确了经营的形式和行为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形式分为批发和零售2种,经营的布点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对经营行为的规定是,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企业采购,向零售企业供应;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不得直接从生产企业订货。
8.明确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如果发生丢失,要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追缴丢失的物品并实施处罚。
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9.明确了对生产烟花爆竹所用原材料的限制
一是限制用量,不能超量使用,须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二是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10.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
《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条例》第36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的
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在烟花爆竹行业的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