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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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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组合烟花不能随便燃放

发布时间:2007-02-06 00:00:00 点击:0

【新闻背景】
 
  随着新春佳节的临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自然成为大家谈论的热门话题。多年来辽宁大连市一直是烟花爆竹限放的城市,每年还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迎春晚会,烟花爆竹需求量较大。记者2月5日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为了让广大市民既能热热闹闹,又能平平安安地过好年,大连市加强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制定了《大连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在销售上提出了“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指导原则,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数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了20%,总量控制在2440个之内。

【核心阅读】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表

  今年大连市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是这样规定的: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从2月2日(农历腊月十五)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他地区临时零售商店销售期从1月28日(农历腊月初十)至3月20日(农历二月初二)。

  市内四区的市民可在2月2日至3月4日期间每日6时至23时(农历除夕至初三不限)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规定。

烟花爆竹销售准入门槛“抬高”

  今年,大连市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销售专营制度,同时更加严格了审批程序和准入条件。

  零售商店要获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售货人员必须参加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售货间和储存库房要符合条件。零售点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一楼设立零售点,在公建商品房设零售点要严格标准审批。此外,市区不得在中山路、人民路等主干道旁及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商业街等繁华地带布设零售点。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严厉处罚。部分烟花爆竹产品禁售

  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蹿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则禁止销售任何规格的双响炮。

  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贴心提示】

  市安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到悬挂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条幅,并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就近选购,不要购买非法生产和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产品,也不要从街头巷尾流动商贩手中购买。

  消费者一般只能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玩具烟花(药量小于200g),礼花弹及大型组合烟花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燃放,或有证燃放。

  烟花爆竹产品外观应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无漏药、浮药,产品的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

  烟花爆竹产品引火线应为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的安全引线,外部裹有一层防水清漆,颜色一般为绿色。

  此外,消费者不能携带烟花爆竹产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不仅要责令停止燃放,还要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