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关于煤矿、非煤矿山、冶金、黄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
发布时间:2007-05-30 00:00:00 点击:0次
内 部 明 电
发往 见报头 签批 孙立新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煤矿、非煤矿山、冶金、黄金、
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68号)要求,现就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冶金、黄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