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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新改

发布时间:2007-08-13 00:00:00 点击:0

     乌鲁木齐市可能放宽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限制。8月7日,乌市人民政府已提请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 《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修订案草案)》的说明。与原法规相比,修订草案放宽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原法规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在修订案中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以及经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庆祝、庆典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从燃放地点上看,原法规规定,城区和原乌鲁木齐县近郊四乡为禁止燃放区。修订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八类重点场所及其周边为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范围比过去缩小了。

  据悉,《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实施13年,但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作出了新的统一规定。与该条例相比,《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管理措施已不适应当前实际管理需要。

(作者:范琼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