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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近期三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7-09-07 00:00:00 点击: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三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8月10日、28日、29日,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接连发生3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6人重伤。这3起事故分别是:

  2007年8月28日,敖汉旗四家子镇保兴花炮厂股东腾吉存违反规定,在1号工房用电焊机焊接砸节机,引燃存放在该工房内的约10公斤引火线,1号工房喷出的火焰引燃对面8号成品包装工房内的6万多个双响成品发生爆炸,继而引起用于砸节、成品包装、卷筒的其他7间工房(存有双响半成品、成品)相继燃烧,共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9间工房损毁。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管理十分混乱,严重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在非危险生产区内进行砸节、成品包装等有药危险工序作业,擅自在非危险工房内违规且超量存放引火线、半成品和成品;二是工人严重违章作业,在存放有引火线的工房内进行焊接作业。

  2007年8月29日,浏阳市百福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第29号工房(1栋3间,共19名工人)中间一间的一名工人在生产内径20mm的“火箭”产品(装效果药袋和发射药部件)时,操作用力过猛(调查人员初步分析)导致效果药燃爆,燃烧飞窜的“火箭”又引起附近的28号组装车间、27号化工原料库、31号药饼中转间发生燃烧和爆炸,27号化工原料库、31号药饼中转间全部倒塌,28号组装车间局部倒塌,共造成4人死亡,5人重伤。导致这起事故伤亡较大的主要原因:一是在C级工房从事A级工序(添装效果药包)作业;二是作业现场和药饼中转间超药量;三是化工原料库混存黑火药。

  2007年8月10日,浏阳市金刚镇民兴村村民宋星辉、宋怀波雇佣人员在一个废弃的民房内非法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3名雇工全部死亡。

  上述事故反映出,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现象十分严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生产问题仍比较突出,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度不够。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即将进入旺季,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即将到来,各地区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深刻吸取上述3起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把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一是要认真梳理研究前一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由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二是在高温季节停产、员工放假而未进行隐患自查自改的企业,要完成隐患自查自改,经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在第四季度要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为手段,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认真开展“三超一改”问题治理工作

  “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是导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湖南省浏阳市“8.29”事故和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8.28”事故都存在严重的“三超一改”问题。因此,各地区要把“三超一改”问题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三超一改”问题治理工作。一是要在结束高温停产前再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除了检查验收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外,还要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改变生产功能分区,在非危险生产区进行危险生产作业活动,是否存在改变了工房用途,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活动,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问题和严重“三违”现象等,对检查发现有上述问题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肃查处违章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危险工房定级和对作业人员多的C 级工房的安全管理

  虽然C级工房危险程度相对A级工房低,但作业人员多,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各地区要从湖南省浏阳市“8.29”事故中吸取教训,重视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多的C 级工房的安全监管。一是对生产工艺、药量发生变化的,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原则,重新认真核定工房的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严禁将应在A级工房进行的工序放在C级工房,严禁C级工房滞留药量过大。二是要尽快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重新核定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C 级工房的定员、定量,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数。三是生产“火箭”类产品的企业都要将添装效果药包工序纳入A级危险工序进行管理,不得在C级工房从事该工序作业。四是生产“火箭”类产品的企业都要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防止该类产品发生意外事故时,“火箭”飞窜引发事故扩大。

  四、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近两年来,在市场需求旺盛的刺激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增多,事故多发。随着生产旺季的到来,各地区务必要保持高度警觉性,高度重视,认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地区必须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包村监督制度、定期排查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始终保持高压势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对非法生产现象严重,事故多发的地区,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

  使用氯酸钾配制的烟火药感度高,大大增加了烟花爆竹生产的危险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也大都是使用氯酸钾为原料制作烟火药的。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对降低烟花爆竹生产事故,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十分重要。各地区要把氯酸钾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要求,真正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对氯酸钾的监管,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强化氯酸钾药物安全抽检工作,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买卖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在第四季度,各地区要组织检查氯酸钾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流向登记情况,对没有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氯酸钾流向的,要按照安监总危化〔2007〕7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处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除继续对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进行药物安全抽检外,还要对经营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进行药物安全抽检,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对违规者依法严肃处罚,堵塞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流通渠道。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速将该通报转发至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附件:内蒙古“8.28”、湖南“8.29”事故现场图片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