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7]1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10月21日7时20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洪安居委会大纸厂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3户非法制造者的3栋房屋被炸毁,目前,已造成17人死亡、2人失踪、4人重伤、11人轻伤。绝大部分伤亡人员与非法生产组织者是亲戚关系,部分伤亡人员是与非法生产组织者或参与者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善后工作有序进行。现场勘察发现,爆炸现场共有4个直径1米多的爆坑,分布在3户非法生产者的房内。爆炸发生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其中一处发生爆炸后引起连环爆炸。重庆市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具体爆炸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及时查 明原因,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预防此类事故发生,并做好善后工作。重庆市领导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重庆市政府已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严防爆炸事故发生,现再次重申如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受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突出,较大、重大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今年1至9月,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37起,死亡65人,分别占烟花爆竹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39.8%和47.1%,其中:较大以上事故10起、死亡37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66.7%和62.7%。暴露出一些地区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不落实,打击不得力。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已进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明显增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重庆市"10.21"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防爆炸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力度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生产为主,极具隐蔽性。各地区要按照安委〔2006〕3号文件的要求,重点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责任。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政府要设立专门的打非领导协调小组,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手段,配备必要检测装备,把打非工作落实到基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 地方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和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非法生产产品的流通渠道。 三、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方案,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特别是重点和传统产区,要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和氯酸钾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除对非法生产者依法给予惩处外,还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发现后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的销售管理,堵塞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市场营销和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不得向无法证明使用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严禁使用单位将氯酸钾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记录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 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各地区要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细致地查找和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点加强对高温季节、国庆和十七大期间停产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复产的安全监管,做好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2007年11月上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反"三超一改"、氯酸钾专项治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以及打非工作进行督导。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条例》和安委〔2006〕3号文件的宣传工作,把因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学生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重点地区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齐抓共管,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