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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烟花燃放禁改限4月下旬听证

发布时间:2008-04-17 00:00:00 点击:0

4月16日,记者从四川成都市公安局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将于本月下旬召开《成都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目前,《成都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cdlao.chengdu .gov.cn)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禁改限”倾听市民意见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我市长期以来遵循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止燃放。直到2004年春节,实行了10年的禁放令有所松动,在远离中心城区的三环路周边14个指定地点,市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而此次《草案》出台,改“禁放”为“限放”将成为此次听证会的中心议题。

  据了解,在听证会上官方将听取市民对在我市实行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意见,包括如何划分燃放区域和禁放区域、是否需要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如何保障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等问题,市民均可畅所欲言。

  此外,热心读者还可以登录www.cdlao.chengdu .gov.cn阅读征求意见稿全文,如有任何意见都可于本月30日前把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邮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政编码:610012)

  参加听证会21日前报名

  成都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听证会,凡是常住户口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的市民,均可报名参加。想参加听证的市民须于4月21日前通过电话(86407725)或直接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联系人为常蓉)报名,将本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情况一一说明。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成都市公安局根据各界人士的适当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听证会人选,并将听证会的具体举行时间、地点和有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禁改限”呼唤服务配套

  相关人士认为,成都市此次出台《草案》,实是顺势而为、与时俱进的举措。1993年,北京推出烟花爆竹禁放令,之后全国多个城市纷纷效仿,我市也于1994年实行禁放令。但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后,全国大多数城市对“禁放”的规定开始放宽。

  细究当初禁放令的出台背景,最主要的缘由是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人身伤害、易于引发火灾,而且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一刀切式的禁放导致执法成本高,效果也并不见好。如今由禁改限,说明政府的管制思维已然有所转变,而一旦真正“改限”,政府的工作重心也应更多地注重服务,致力于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教育,消除燃放中的安全隐患,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与自然环境。

  “禁改限”·焦点汇集

  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

  烟花爆竹燃放时间,是此次征集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禁放区域

  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

  基于对安全的考虑,《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禁放区域作了划定。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重要军事设施、储存仓库、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或场所都被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存放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销售规定

  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对烟花爆竹的销售作出了规定。按照《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确定并公布,并且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未粘贴有相关部门统一印制、封签的烟花爆竹。

  处罚规定

  严重违规将被吊销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还对处罚行为进行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条例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记者:宗原如、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