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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燃放烟花爆竹将“禁改限”

发布时间:2008-12-02 00:00:00 点击: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审查批准了《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兰州的烟花爆竹由“禁放”改“限放”,并对燃放的区域、时间等作了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兰州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对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从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实施13年,虽然每年春节期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禁放烟花爆竹,但违法燃放的现象却有逐年增加趋势。为平衡禁放规定与传统文化、民间习俗等的矛盾冲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烟花爆竹禁放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记者:李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