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发布时间:2008-12-24 00:00:00 点击:0次
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今日,青岛市公安局出台了《青岛市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对青岛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青岛市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标准》规定:
一、根据举报,收缴非法黑火药、烟火药1000克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举报,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视数量多少,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举报,查获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青岛市公安局将采用信件、电话两种方式受理群众举报。邮政地址:青岛市湖北路29号,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邮编:266001。电话:0532-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
(宋学春、乔丕亮、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