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1 00:00:00 点击:0次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鲁安监发〔2010〕66号 |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从严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监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通知要求,依法从严查处企业违规行为。本次国家药物抽检发现的进入我省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18家:湖南省浏阳大瑶中意花炮厂、湖南省浏阳市梁祠出口花炮厂、湖南省浏阳神农花炮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市长旺鞭炮厂、湖南浏阳市大瑶龙泉花炮厂、湖南浏阳市中意花炮厂、湖南醴陵市李洲出口花炮厂、湖南浏阳市连心出口花炮厂、湖南省浏阳大瑶镇金盛出口花炮厂、湖南省浏阳市金刚裕华鞭炮厂、湖南省浏阳市大瑶九华花炮厂、湖南浏阳市金秋烟花制造厂、湖南省醴陵市奥林烟花鞭炮厂、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秋塘花炮厂、浏阳市吾田花炮厂、浏阳市夏维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湖南省浏阳市意顺花炮厂。为净化我省烟花爆竹市场,确保经营安全,上述生产企业全部清出山东省烟花爆竹市场;对涉及到的违规产品,一律依法收缴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尽快妥善销毁。对购销上述违规生产企业产品的我省10家批发企业(名单附后)以及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批发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24条和第25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安监局要举一反三,立即对辖区内的批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一经发现违规企业产品,一律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对经营含氯酸钾、假冒、非法和无包装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今后,凡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批发企业不得从上述18家生产企业和本次国家抽检发现违规问题的其他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凡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销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扎实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
各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11号)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年度抽检比例,及早部署和开展2010年度的药物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率应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100%。省局将在下半年对各市的药物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
各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要求,引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并将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各类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各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要把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来抓实、抓好。今后,凡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颁(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