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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9 00:00:00 点击:0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公传发【2010】718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2010年8 月16 日9 时45分许,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华利实业有限公司(鞭炮厂)发生爆炸。截止17日11时2 0分,已造成20人死亡、4人失踪、153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为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每一个环节都极易引起爆炸,造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尽管近年来全省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对此,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深刻认识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已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防止和矫正松懈麻痹和侥幸心理,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范罪活动,坚决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要按照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统一部署,针对当前炎热及多雨雷电的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积极会同安监等部门,广泛动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以生产烟花爆竹的传统村庄、重点地区及农村闲置房屋、出租房、养殖场、菜园屋、废弃砖瓦窑场等部位为重点,使用探测仪器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对传统生产业户及其近亲属,要加强教育,摸清情况,落实监管措施,做到心中有数。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窝点,要坚决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坚决依法处理。对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妥善处置,及时销毁,严防发生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检查,严防其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要依法严格审查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事故特点,结合本地实际,会同证件,加强运输车辆和押运人员的审查及教育,加大道路巡控力度,严格查处无证运输和“一证多运”、“少开多运”等问题。要认真做好焰火晚会的审批和安全保卫工作,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人 员从事焰火燃放活动。对批准的焰火燃放项目,要严格安全审查,强化安全保卫,严防事故发生。同时,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事故特点,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应急装备建设,确保一旦发生问题, 能够妥善有效处置和救援,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安监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 群众的优势,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安监、工商、质检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同时,对阻碍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查处,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积极报请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县、乡(镇)两级人民政 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和村(居)委会的监管责任。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抓好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形成工作合力。要逐级加强督导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全面进行明查暗访。对重视不够、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凡因涉及公安机关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迅速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广大公安民警。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