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2 00:00:00 点击:0次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有效防范 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5个督查组于10月中下旬对部分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9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四次集中行动情况;
(二)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意见或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发〔2010〕9号)精神,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情况。
(五)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以及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10月15日至31日期间,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5个督查组到部分市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
三、督查范围及督查组名单
国庆节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13督查组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4个督查组已对青岛、烟台、威海、潍坊、东营、滨州、日照市进行了督查,本次督查不再督查上述7市,请7市政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本次督查共分5个组,组长分别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督查组名单如下:
第一组,省安监局,督查德州、泰安市;
第二组,省监察厅,督查济南、聊城市;
第三组,省住房建设厅,督查枣庄、临沂市;
第四组,省质监局,督查淄博、莱芜市;
第五组,省煤炭局,督查济宁、菏泽市。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要深入基层、企业和工地,原则上每个督查组应到一个县(市、区)和一个开发区,并抽查两个企业。
(三) 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市政府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省政府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三)请各督查组将督查情况于11月1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