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0-10-16 00:00:00 点击:0次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高压态势。当前,烟花爆竹已进入产销旺季,也是非法制贩行为的易发期,自现在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法、守法,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认真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使“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县、乡政府要组织公安干警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重点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排查档案,对有过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积极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及时发现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
二、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新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提升改造,在下一轮安全许可时,凡达不到新规范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许可证。要进一步加强对整顿提升改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监管,严禁边施工、边生产,严禁未经批准私建乱建。
三、强化氯酸钾购销安全监管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力度。要认真开展氯酸钾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中有关氯酸钾流向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严处罚违法销售、购买和使用氯酸钾及不按规定落实氯酸钾流向监管措施的行为,净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判定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GB/T10632—2004)等标准执行。
四、扎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要将治理“三违”和“三超一改”作为旺季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从严处罚。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基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