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0年第32号)
发布时间:2011-01-01 00:00:00 点击:0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现将已依法取得礼花弹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列入本公告名单的礼花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要求,认真做好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在礼花弹产品和包装箱上张贴图形标签和电子标签,如实登记记录产品流向,否则不得销售、运输、燃放和出口。未列入本公告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礼花弹。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本公告名单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以前生产的、未销售的库存礼花弹,不再允许销售、运输、燃放和出口。
附件: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列入本公告名单的礼花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要求,认真做好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在礼花弹产品和包装箱上张贴图形标签和电子标签,如实登记记录产品流向,否则不得销售、运输、燃放和出口。未列入本公告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礼花弹。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本公告名单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以前生产的、未销售的库存礼花弹,不再允许销售、运输、燃放和出口。
附件: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