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7 00:00:00 点击:0次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通知 |
鲁安监发〔2010〕150号 |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全省冬季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0〕30号)的部署要求,经研究,确定自12月下旬至2011年1月下旬,在全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安监部门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情况和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情况。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原材料库、中转库和危险有药工房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问题;有无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章违规行为;防火、防静电设施和危险工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储存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分级、分库存放,有无超量存放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有无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含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问题;配送的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零售业户是否具备安全经营条件;零售经营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农村集市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有无集中和连片问题;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等。
(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式
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采取省安监局重点检查和各市互查的方式,分2个阶段进行(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
(一)12月23日至2011年1月10日,由省安监局组成3个检查组,对生产经营企业比较多的重点市实施检查。
(二)2011年1月11日至26日,各市开展互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好这次检查活动,互查阶段要由各市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队,配备1名熟悉业务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和1名监察支队人员参加,至少随机检查2个县(市、区)的4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工作要扎实细致,注重实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处置解决。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派专人监督,问题严重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互相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相关市自行协商确定。
(四)检查活动结束后,实施检查的市要认真搞好总结,并将检查情况于2011年1月30日前书面报省安监局。
联系人:王传坤,电话:0531-81792200,传真:0531-81792201,电子邮箱:jg2c@sdaj.gov.cn
附件:1、各市互查安排表
2、省局检查安排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