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及第一次重点行动,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确定从2月22日开始到2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制定落实配套制度措施情况;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情况;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创新性经验、做法。
2.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2〕2号)精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复产验收情况;部署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情况。
3.贯彻落实工矿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制度执行情况,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认真查处2011年和今年以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的范围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个督查组至少检查一个县(市、区)和2个重点企业(由督查组确定)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鲁安办明电〔2012〕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部署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月22日至2月底,组织17个督查组对全省17个市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具体抵达时间由各牵头部门通知。
各督查组分别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负责,相关部门派员(处级干部)参加。督查组名单如下:
第一组,省安监局负责,督查济宁市;
第二组,省经信委负责,督查泰安市;
第三组,省公安厅负责,督查青岛市;
第四组,省监察厅负责,省建材协会参加,督查济南市;
第五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查烟台市;
第六组,省住房建设厅负责,督查潍坊市
第七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查临沂市
第八组,省水利厅负责,省纺织协会参加,督查滨州市;
第九组,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督查日照市;
第十组,省总工会负责,省石化协会参加,督查东营市;
第十一组,省工商局负责,省轻工协会参加,督查聊城市;
第十二组,省质监局负责,督查德州市;
第十三组,省旅游局负责,省机械协会参加,督查莱芜市;
第十四组,省煤炭局负责,督查菏泽市;
第十五组,山东电监办负责,省轻工联社参加,督查淄博市;
第十六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枣庄市;
第十七组,山东海事局负责,省国防科工办参加,督查威海市。
督查组在各地检查时,请各市政府安委会派出相关专家配合检查。请各督查组将督查情况总结,于3月2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督查活动的同时,积极配合省督查组做好各项相关工作。通过严格督查,促进我省“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科技手段检测、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指出各地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总结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3.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